哪些工程属于特殊消防工程?
根据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,特殊消防工程主要包括以下12类建设项目,需严格履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程序。
一、大型公共建筑
总建筑面积>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、会堂、展览馆及博物馆展示厅。
总建筑面积>1.5万平方米的机场航站楼、客运车站候车室、客运码头候船厅。
总建筑面积>1万平方米的宾馆、饭店、商场和市场。
二、人员密集场所
>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、医院门诊楼、大学教学楼、劳动密集型车间。
>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、养老院、病房楼及学校集体宿舍。
>500平方米的歌舞厅、网吧、酒吧等娱乐场所。
三、高危设施与特殊结构
生产/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、仓库及专用车站码头。
城市轨道交通、隧道及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。
国家机关办公楼、电力调度楼、广播电视楼等重要设施。
四、超大规模及超高层建筑
建筑高度>54米的一类高层住宅。
单体建筑面积>4万平方米或高度>50米的公共建筑(不含第十、十一类项目)。
管理要求:上述工程需提交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,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;竣工后需申请消防验收,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。